一、課程內容
01.開、結訓,班會/4hr
02.健康飲食概論/2hr
03.性別平等教育/4hr
04.求職技巧/2hr
05.就業市場趨勢分析/4hr
06.餐廳規劃設計/8hr
07.知識職能發展/16hr
08.營養知識/7hr
09.食物儲存與製備/12hr
10.創業經營/22hr |
01.熱門主食/32hr
02.香濃焗烤製作/32hr
03.西式料理製作/16hr
04.日韓料理製作/24hr
05.南韓料理製作/39hr
06.風味點心製作/24hr
07.特調飲品/22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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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訓對象:失業民眾(報名參訓須以結訓後直接就業為目標,無就業意願或有升學計畫者請勿報名。)
三、訓練日期:103年05月20日 ~ 103年07月10日。
四、就業方向:
1、專業應用方面:膳食調理製作、餐飲管理、食品加工、餐飲服務人員......等等。
2、創業方面:簡餐速食店、攤販小吃網路宅配..等等。
五、上課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08:30~12:30,下午13:30~17:30,每日共8小時
六、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3年05月12日中午截止,並於103年05月14日辦理甄試,經甄試合格後通知錄訓。
七、訓練費用:
-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特定對象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更生受保護人、長期失業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3項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4項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與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犯罪被害之失業者與犯罪被害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勞工、符合內政部兒童局所訂「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補助計畫」之自立少年資格、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失業者、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者、逾六十五歲者,政府補助訓練經費100%,全額免費。
- 一般國民失業者:政府補助80%,個人僅需自負20%訓練費用$4,973元。
八、報名應繳:
- 填寫報名表一份,並繳交一吋照片3張(背面書寫姓名)。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驗畢不退還)。
- 勞保明細表正本一份(請逕洽勞保局申請)。
九、結業證明:
1.學員完成全期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發給結訓證書,並輔導就業。
2.如受訓期間請假及缺曠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1/10(含)或曠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1/20(含)以上者,得不發給結訓證書(但因不可預期之事由,經專案核定得繼續參訓者,不在此限。)
十、注意事項:
- 費用包含教材書籍、講義等,無須再繳任何費用,訓練期間並享有勞工保險(職訓保)。
-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非自願離職者」職業訓練推介單者以該班次預訓人數50%為比例上限,並於「臺灣就業通」完成線上報名其資格經審查符合條件者,依「臺灣就業通」報名之先後順序,依序優先錄訓,額滿為止。特定對象及一般失業民眾仍採甄試錄訓。
- 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之7成;受訓未逾全期1/3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半數;受訓逾全期1/3而退訓者,不予退費。
- 職訓生活津貼補助對象: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者: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需於報名時提示「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方可申領。受訓期間,由勞工保險局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補助六個月,如中途離訓或退訓者,由訓練單位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請領職訓生活津貼。
2.特定對象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與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長期失業者及失業之家庭暴力及性侵被害人):請於報名時主動告知身分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俾於錄訓後由訓練單位彙整向中區職業訓練中心提出申請,詳細申請辦法及資格請洽各公立就業服務站(非自願離職者、長期失業者)或培訓單位(其他特定對象)。
★補助限制: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不得領取。但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申領職訓生活津貼。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若同時具有非自願性離職(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申請身分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符合申請條件者,2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領取津貼者有不實領取或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終止津貼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且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申領期間,若經查證發現有工作事實或參加勞工保險者,依規定請學員辦理退訓並停止發放本津貼。